增資需要交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
以后年度啟用新賬時,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未增加的,不需要貼花,增加的應按增加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如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應從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因此,如果已實際出資的實收資本已經繳納了印花稅,那么新增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需要就增加的部分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因此,繳納的時間節(jié)點是以簽訂轉讓協(xié)議為準,而不是辦理工商注冊資本。
此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印花稅可以減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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