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備考知識點(3)

涉稅服務法律 責任編輯:劉政 2019-02-21

摘要:以下為希賽網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備考知識點:不受理的案件”,內容詳情如下。更多稅務師的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稅務師頻道。

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提示】公務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復核、申訴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例如:國務院終裁事項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5)公安、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提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中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包括在偵查過程中為搜集、取得證據而采取的諸如勘驗、檢查、搜查行為,對物證、書證的扣押、鑒定等刑事司法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行政調解: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無強制性

行政仲裁: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意思自治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例如,行政處罰告知行為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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