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6]

軟考 責任編輯:hetaofq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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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五章獎懲第二十七條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給予獎勵。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與后果的嚴重程度,按或軍隊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僅限于對軍用技術標準的管理,屬于裝備的體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與后果的嚴重程度,按或軍隊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僅限于對軍用技術標準的管理,屬于裝備的體制和系列、使用、管理等,按中央軍委有關規(guī)定,分別由總參謀部、總后勤部負責歸口管理。

第三十條 各國防工業(yè)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的精神制訂本部門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部門:國務院/中央軍委 發(fā)布日期:1984年01月07日 實施日期:1984年01月07日 (中央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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