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教師法》相關規(guī)定可知,申請認定小學語文教師資格者,其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申請其它小學學科教師資格證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
教師資格證普通話要求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含)以上標準,其中語文教師、對外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乙等。少數(shù)方言復雜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自治地區(qū)以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其他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育單位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其中語文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高等學校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三級甲等,其中現(xiàn)代漢語教師不低于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于一級;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于二級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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