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綜合素質備考知識:教師的權利

中學教師資格證 責任編輯:胡敏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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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精講1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png

1. 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依據(jù)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教師所具有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人格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等。

2. 作為專業(yè)教育教學人員的職業(yè)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也是教師職業(yè)活動中特有的一項內容和權利。

其基本含義包括:

①教師可依據(jù)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

②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并不斷完善教學內容;

③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

(2)科研學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學校必須保障教師在教書的同時,積極地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尤其是應加大對高校科研工作的資金支持,鼓勵教師參加各類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3)指導評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在教師指導下進行的,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yǎng)受教育者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jù)培養(yǎng)目標的要求,在教師指導下進行,按照一定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進行。另外,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還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做出評價。當然,教師在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時,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能主觀、片面,更不能出現(xiàn)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4)獲取報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陡叩葘W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也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學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p>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養(yǎng)”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積極地為教師提供進修或培訓的機會,并在經費上給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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