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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xiàn)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河北省教育廳、財政廳印發(fā)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院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冀教財〔2019〕52號)文件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第三條 學校根據省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各學院在校生人數為依據,進行名額分配,并對農林水地礦等專業(yè)予以5%的傾斜。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分為3檔:1檔為每生每年2200元;2檔為每生每年3300元;3檔為每生每年4400元。資助標準根據國家標準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上學年無違紀行為;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本學年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無奢侈高檔消費。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校團委、審計處、監(jiān)察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設在學生處,負責該項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報送。
第八條 各學院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等學科專業(yè)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程序:
(一)學院評審機構成立。各學院成立由學院副書記為主任,學工辦、教學辦等科室負責人和輔導員代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學院實施細則,報學生處備案,并向全體學生公開;
(二)學生申請。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學院有關規(guī)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填寫《河北工程大學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表);
(三)民主評議。輔導員組織班級(或年級、專業(yè))民主評議小組結合本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和申請學生的日常消費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將評議結果報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四)學院初評。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和學院實施細則規(guī)定,進行初評,等額確定擬推薦學生名單,在學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推薦學生名單報學生處;
(五)學生處評審。學生處對各學院推薦學生名單審查后,組織召開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會,由學生處處長擔任主任、各學院副書記、輔導員代表和學生代表為成員,評審通過后,形成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
(六)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集體研究,研究通過后,將資助名單及檔次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將國家助學金落實情況報送省教育廳。
(七)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不得參加以上任何一級評審機構。
第四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條 學生處及時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名單報財務處,財務處及時將資助資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銀行卡中。
第十一條 在國家助學金發(fā)放過程中,如出現(xiàn)受助學生休學、退學、保留學籍、轉學、死亡等不能繼續(xù)在校就讀的情況,由學生所在學院、學生處根據本細則申請條件與評審要求,按程序評審出替換學生名單,公示無異議后,更換受助學生名單,報財務處發(fā)放。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處、財務處、審計處、監(jiān)察處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助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學生處、財務處和各學院要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學院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國家助學金審核、分配、發(fā)放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分配和發(fā)放資金,擅自超出規(guī)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如發(fā)現(xiàn)有學生在國家助學金申請、評審、發(fā)放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侵害他人利益等違規(guī)行為,按照《河北工程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試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努力學習,合理使用所獲資金,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義務勞動、志愿者服務等公益性活動。各學院要將感恩勵志教育融入國家助學金的評選過程,教育學生感恩祖國,勵志成才;要加強對受助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引導學生合理使用資助資金,嚴禁平分、挪用、攤派等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颖惫こ檀髮W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校政字〔2017〕14號)同時廢止。
數據來源:河北工程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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