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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雙一流”學科建設,發(fā)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根據(jù)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和《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取得學校學籍、基本學制年限內、檔案關系轉入學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從研究生“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育”五個方面綜合考評,在分別達到申請基本條件前提下,擇優(yōu)選定。
第五條 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本素質
“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育”五個方面基本素質評價均合格(60分以上)。
(二)學習成績
1. 英語專業(yè)研究生通過專業(yè)英語八級考試或雅思6.5以上或托福85分以上;其他專業(yè)研究生英語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或雅思6.0以上或托福80分以上,或其他語種達到相應水平;
2.已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無考試科目不及格。
(三)科研與實踐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從發(fā)表論文、出版專著或譯著、主持科研課題、科研成果獲獎、參加學術科技競賽、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進行考評。實踐能力主要以通過執(zhí)業(yè)資格認證考試、參與各類社會實踐活動或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比賽進行考評。
1.博士研究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校認定的高水平重要以上期刊發(fā)表論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學科專業(yè)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一部以上;
(3)獨立主持省(部)級以上縱向科研課題一項;
(4)獨立主持的課題或獨撰論文、專(譯)著等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一項以上。
2.碩士研究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fā)表專業(yè)論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學科專業(yè)領域學術專著或譯著一部以上;
(3)參加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且提交的獨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論文入選會議論文集一次(篇),或在小組會議、大會上進行報告一次以上;
(4)獨立主持的課題或獨撰論文、專(譯)著等獲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一項以上;
(5)獨立主持校級以上研究生實踐與科研創(chuàng)新課題一項;
(6)參加學術科技競賽獲省(部)級三等以上獎勵一項以上;
(7)通過國家級或國際性本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認證考試,且成績優(yōu)異;
(8)參與各類社會實踐活動或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比賽并獲獎,主辦單位或授獎單位為廳級以上政府部門或黨群組織。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其成果須為基本學制期間所取得,以評選當年8月31日之前已公開正式發(fā)表為準(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單位須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本辦法所指的論文均為學術論文,不包含譯文(外語類專業(yè)除外)。
第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制期間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后一次申報的成果須為前一次獲獎后新取得的成果。
第八條 在認定申請基本條件時,導師不計入作者排序;在計算科研與實踐成果貢獻時,導師計入作者排序。
第九條 科研與實踐成果評價以《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科研與實踐獎勵辦法(試行)》為基本依據(jù)。
第十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者中,按如下順序擇優(yōu):
1.獲得省(部)級以上道德模范、優(yōu)秀學生黨員、優(yōu)秀研究生干部、優(yōu)秀志愿者、優(yōu)秀支教生、優(yōu)秀公益活動者等先進個人表彰,或個人先進事跡被省級以上報刊、電視臺專題報道;
2.獲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獎勵;
3.具有高質量的科研成果或社會服務成果;
4.科研與實踐成果貢獻度較高;
5.學分績點較高。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2.違反校紀校規(guī)并受記過以上處分;
3.在提交的國家獎學金申請材料中,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容;
4.經(jīng)查實的學術失范行為;
5.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二條 由校主管領導、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科學研究部、團委等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組織、監(jiān)督學校評審工作,審定評審結果,并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第十三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學校評審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報資格的復核,評審的組織與管理,統(tǒng)一上報、保存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
第十四條 各學院(中心)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負責人為副主任委員、導師組組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辦公室主任(或工作秘書)、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員組成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中心)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申報資格初審、初評、公示、復審、資料報送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每年9月份啟動,一年一次。
第十六條 符合申請條件且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必須如實填寫《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在當年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院(中心)提交審批表和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各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材料進行認真、細致的核實,并依據(jù)本辦法和學校下達的指標,進行初步評審。評審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中心)基層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對在資格審查與初評中遇到的難以把握的政策性問題,及時與學校評審辦公室溝通。
第十八條 初評結果須在本學院(中心)范圍內以網(wǎng)絡等方式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有異議者,須在初評結果公示期內向所在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提出復評申請,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或復評,并予以答復。公示結束后,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將初評與復評結果報學校評審辦公室。
第十九條 復評申請者如對學院(中心)評審委員會復評結果或答復仍有異議的,須在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前,向學校評審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
第二十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對各學院(中心)初評結果予以審定,對復議申請予以審查。審定結果須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復議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復議申請者本人。有異議者,須在審定結果公示期內向學校評審辦公定提出申訴,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應及時認真研究,予以裁決。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一條 學校評審辦公室應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按要求上報教育部。
第五章 指標分配與獎勵標準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給學校當年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與學校當年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評選對象人數(shù)的比例,分配各學院(中心)相應指標;教育部下達給學校當年的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70%按照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評選對象人數(shù)的比例,下達到相關學院(中心),另外30%作為機動指標,在全校范圍內打通擇優(yōu)使用,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三條 如學院(中心)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數(shù)多于學院(中心)指標數(shù),由學院(中心)按擇優(yōu)順序依次排名在指標內使用;如學院(中心)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數(shù)少于學院(中心)指標數(shù),則剩余指標并入機動指標使用。
第二十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年每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年每生2萬元。
第六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撥??钤O立,在學校建立專門賬戶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等,其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和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研究生,將獲獎情況記入其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中南大研字〔2020〕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shù)。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中心)可在遵循本辦法原則的前提下,根據(jù)自身學科特點與研究生培養(yǎng)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報學校評審辦公室備案后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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