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的四種常見方式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xié)商
協(xié)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xié)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xié)議。
3、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統(tǒng)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
4、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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