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桅桿起重機的使用要求是什么?桅桿使用應具備制造質量證明書、制造圖、使用說明書、載荷試驗報告以及安全檢驗合格證書等質量和安全合格的文件。
二建桅桿使用應具備制造質量證明書、制造圖、使用說明書、載荷試驗報告以及安全檢驗合格證書等質量和安全合格的文件。桅桿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使用。若不在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性能范圍內(包括桅桿使用長度、傾斜角度和主吊滑車張角角度三項指標中的任何一項)使用,則應根據使用條件對桅桿進行全面核算。
1.桅桿起重機的使用要求
(1)桅桿使用應具備質量和安全合格的文件:制造質量證明書;制造圖、使用說明書;載荷試驗報告;安全檢驗合格證書。
(2)桅桿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使用。若不在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性能范圍內使用,則應根據使用條件對桅桿進行全面核算。
(3)桅桿的使用長度應根據吊裝設備、構件的高度確定。桅桿的直線度偏差不應大于長度的1/1000,總長偏差不應大于20mm。
(4)安裝螺栓前應對螺紋部分涂抹抗咬合劑或潤滑脂。連接螺栓擰緊后,螺桿應露出螺母3~5個螺距。擰緊螺栓時應對稱逐次交叉進行。
(5)桅桿組裝后應履行驗收程序,并應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2.桅桿的穩(wěn)定性
(1)纜風繩的設置
1)直立單桅桿頂部纜風繩的設置宜為6根至8根,對傾斜吊裝的桅桿應加設后背主纜風繩,后背主纜風繩的設置數量不應少于2根。
2)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宜為30°~45°。直立單桅桿各相鄰纜風繩之間的水平夾角不得大于60°。
3)纜風繩應設置防止滑車受力后產生扭轉的設施。
4)需要移動的桅桿應設置備用纜風繩。
3.桅桿使用的要求
(1)桅桿基礎應根據桅桿載荷及桅桿豎立位置的地質條件及周圍地下情況設計;
(2)采用傾斜桅桿吊裝設備時,其傾斜度不得超過15°;
(3)當兩套起吊索、吊具共同作用于一個吊點時,應加平衡裝置并進行平衡監(jiān)測;
(4)吊裝過程中,應對桅桿結構的直線度進行監(jiān)測。
若桅桿不在桅桿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性能參數范圍內使用的特定情況下,需進行桅桿穩(wěn)定性校核。穩(wěn)定性校核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點撥】桅桿起重機屬于非常規(guī)起重機。
二級建造師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