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標準是什么?希賽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建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標準的相關考試內容,幫助考生了解二建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標準。
以下為大家整理了二建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標準的相關考試內容,對于保修義務和維修的經濟責任的處理,根據不同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可以確定責任方和經濟責任的承擔方式。
1、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guī)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2)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4)因建設單位(含監(jiān)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jiān)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jiān)理單位索賠。
(5)因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2、缺陷責任期:
(1)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雙方可約定;
(2)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同保修期);
(3)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通過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4)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無法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2)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銀行保函適用不超過3%的規(guī)定。
(3)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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