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章共七條,規(guī)定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條件,對其市場行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設計文件本身的質量提出了要求,同時規(guī)定了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的整個建設工程和使用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下為大家分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勘察質量的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
簡單地說,工程勘察就是要通過測量、測繪、觀察、調查、鉆探、試驗、測試、鑒定、分析資料和綜合評價等工作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巖性、地質構造、地下水條件和種積自然或人工地質現象,包括提出基礎、邊坡等工程的設計準則和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并提出解決巖土工程問題的建議,進行必要的巖土工程治理。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設工程的基礎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資料和重要依據,真實準確的勘察成果對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工程勘察可分為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巖土工程三大專業(yè)。其中巖土工程包括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治理、監(jiān)測與檢測、咨詢等方面的工作,而巖土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包括了場地液化、沉陷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因此專門承擔的地震工程如場地和地基基礎的抗震測試、評價與抗震措施建議等均屬于工程勘察工作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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