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第一輪練習題,每天10道題隨機練習,抽取各科習題實戰(zhàn)演練,幫助考生查漏補缺。
離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只有一個多月時間了,多做練習題能鞏固知識也能檢測自己的學習度,小編特意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考試題練習,供大家學習與參考。
一、單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請選擇1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
1.甲公司通過電視發(fā)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該則廣告發(fā)布后第5天自帶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此時車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構成違約
B.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C.甲應承擔侵權責任
D.甲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C
【知識點】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根據(jù)《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15條規(guī)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备鶕?jù)題目可知,甲公司發(fā)布的廣告內(nèi)容具體確定,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應當視為要約;而乙自帶匯票去購車的行為構成承諾,因此購車合同成立有效,而此時甲公司無貨供應,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C正確。
2.甲、乙結婚后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B.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C.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
D.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未轉移
【答案】C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根據(jù)《物權法》第97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在婚后購買房屋,房屋屬于甲乙共有,甲在未經(jīng)乙同意出賣房屋,屬于無權處分。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故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排除BD。
根據(jù)《物權法》第106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故本題中符合房屋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房屋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C項正確,A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C(原答案為B)。
3.肖特有音樂天賦,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肖特成長過程中,多有長輩饋贈:7歲時受贈口琴1個,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對肖特行為能力及其受贈行為效力的判斷,根據(jù)《民法總則》相關規(guī)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肖特尚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B.受贈口琴的行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C.受贈鋼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D.受贈小提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答案】B
【知識點】民事行為能力
【解析】A項考查勞動成年制度。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A項錯誤。
B項考查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睹穹倓t》第20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此處存在爭議,一種認為《民法總則》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是純獲利益也不例外。另一種認為《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guī)定相一致,《民法通則意見》對民法通則做出了具體的解釋,應當仍然有適用的余地。但鑒于A項、C項、D項都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可以認定B項正確。
C項、D項考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贈鋼琴和受贈小提琴均屬于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故不需要考慮與其年齡智力是否相當?shù)膯栴},受贈行為有效。故C項、D項錯誤。
4.張某和李某達成收養(yǎng)協(xié)議,約定由李某收養(yǎng)張某6歲的孩子小張;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張某依約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李某收養(yǎng)小張1年后,因小張毆打他人賠償了1萬元,李某要求解除收養(yǎng)協(xié)議并要求張某賠償該1萬元。張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李某、張某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
B.李某應對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C.張某應賠償李某1萬元
D.李某應返還不當?shù)美?/p>
【答案】D
【知識點】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監(jiān)護人責任
【解析】A項考查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收養(yǎng)法》第26條規(guī)定:"收養(yǎng)人在被收養(yǎng)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收養(yǎng)人、送養(yǎng)人雙方協(xié)議解除的除外,養(yǎng)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故A項錯誤。
B項考查收養(yǎng)協(xié)議解除的法律后果。收養(yǎng)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之規(guī)定,雖然收養(yǎng)協(xié)議可以解除,但并不存在違約責任之適用。故B項錯誤。
C項考查未成年人侵權之責任承擔。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之間適用父母子女關系之規(guī)定,養(yǎng)父母是養(yǎng)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應由李某承擔監(jiān)護人責任。故C項錯誤。
D項考查不當?shù)美?。收養(yǎng)協(xié)議解除之后,李某獲得的10萬元便沒有法定理由,屬于不當?shù)美?,應當進行返還。故D項正確。
5.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技術開發(fā)合同,未約定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甲公司按約支付了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和報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術成果資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況下,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丙公司使用該技術,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況下,以獨占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丁公司使用該技術。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該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僅屬于甲公司
B.該技術成果的轉讓權僅屬于乙公司
C.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
D.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無效
【答案】D
【解析】A、B選項,《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本題中,甲公司支付了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和報酬,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術成果資料,雙方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也無法確定,因此該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歸屬于雙方當事人。因此A、B項錯誤。
C、D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jīng)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因此,甲與丙公司簽訂的普通許可使用合同有效,乙與丁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無效。C項錯誤,D項正確。
6.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標準格式《貨運代理合同》上蓋章。《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紅在合同尾部簽字。后雙方發(fā)生糾紛,甲公司起訴乙公司,并要求此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藍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李藍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抗辯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夠成立?
A.第四條為無效格式條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條處簽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僅代表乙公司的行為
D.李藍并未在合同上簽字
【答案】D
【知識點】格式條款法定代表人
【解析】A項考查格式條款的效力?!逗贤ā返?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钡?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北绢}中,合同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不屬于上述無效情形,故A項錯誤。
B項考查合同的簽章。當事人在合同尾部進行簽章即代表對合同所有條款的認可,無須在每一條簽章,除非雙方對某條款進行了修改。故B項錯誤。
C項、D項考查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意義。首先李紅作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簽章,其是作為法人之機關而進行的簽章,其進行簽章的行為視為法人作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法律后果。其次,合同中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法定代表人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約定,李紅的簽字代表其對該條的認可,這也是對其個人保證責任的承諾。換言之,李紅之簽字有雙重之法律后果。故C項錯誤。李紅的簽字能否約束未來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是法定代表人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李紅之簽字僅代表其個人負連帶責任,不能約束新的法定代表人。故D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1.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設備,在使用過程中不慎損壞一關鍵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買下該套設備,乙公司同意出售。雙方還口頭約定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乙公司保留該套設備的所有權。不料在支付價款前,甲公司生產(chǎn)車間失火,造成包括該套設備在內(nèi)的車間所有財物被燒毀。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乙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交付義務,風險責任應由甲公司負擔
B.在設備被燒毀時,所有權屬于乙公司,風險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
C.設備雖然已經(jīng)被燒毀,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價款
D.雙方關于該套設備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
【答案】AC
【知識點】標的物風險所有權保留買賣
【解析】《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A項正確,B項錯誤。因乙公司已經(jīng)完成交付義務,故甲公司之付款義務應當履行,C項正確。所有權保留買賣并非要式合同,不以書面為必須,故D項錯誤。
2.甲、乙與丙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丙供給甲、乙原油3000噸,每噸價格為2500元,原油運到甲、乙所在地車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該比例付款。關于該合同之債的種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多數(shù)人之債
B.按份之債
C.簡單之債
D.特定之債
【答案】ABC
【知識點】債的分類
【解析】A選項,根據(jù)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shù)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shù)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一人的債;多數(shù)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債。本題中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屬于多數(shù)人之債,A項正確。
B選項,對于多數(shù)人之債,根據(jù)多數(shù)一方當事人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tài),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shù)一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shù)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本題中,合同約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該比例付款”,屬于按份之債。B項正確。
C選項,根據(jù)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債務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shù)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一履行或者債權人可選擇其一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本題中的合同履行沒有可選擇性,即為原油,屬于簡單之債。C項正確。
D選項,根據(jù)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以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為特定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為種類之債?!?000噸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因此屬于種類之債。D項錯誤。
3.甲與乙結婚后因無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個人名義向丙借10萬元購房,約定5年后歸還,未約定是否計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與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家庭財產(chǎn)全部歸乙。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借期屆滿后,丙有權要求乙償還10萬元及利息
B.借期屆滿后,丙只能要求甲償還10萬元
C.借期屆滿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別償還5萬元
D.借期屆滿后,丙有權要求甲和乙連帶清償10萬元及利息
【答案】ABCD
【解析】AD選項,根據(jù)《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可知,甲丙之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A、D選項要求償還利息是錯誤的,A、D選項錯誤。
BC選項,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焙汀痘橐龇ā返?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敝?guī)定可知,婚后向丙借的10萬元用于購房,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借期屆滿后,丙有權要求甲和乙連帶清償10萬元。B、C選項錯誤。
三、不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請選擇1個或者多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
1.乙是A市的建材經(jīng)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便從A市甲處借了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批建材,并銷售給了B市的丙,約定價款為60萬元人民幣,但丙未付款。乙與丙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來,甲要求乙還錢,乙說因為丙沒有支付貨款,所以無力償還。鑒于此,甲欲直接起訴丙,要求其支付50萬元。如果甲對丙提起訴訟,法院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應當受理?
A.甲對乙的債權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訴
C.乙不愿意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對丙的到期債權
D.甲以乙的名義起訴
【答案】ABD
【知識點】代位權的適用
【解析】A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此,若甲對乙的債權未到期,則不符合受理條件。A項應選。
B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甲應當向B市法院起訴。B項應選。
C選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因此,乙不愿意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對丙的到期債權即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C項不應選。
D選項,《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甲應以自己名義起訴。D項應選。
法考客觀題考試在線做題題庫:希賽法考在線模擬考試系統(tǒng),在線測試+答案解析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