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的公告

高職單招 責任編輯:彭俞萍 2020-03-30

摘要: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的公告,包括考試安排等,請考生認真查看。

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的公告

我省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定于2019年12月28至29日舉行?,F(xiàn)就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安排

(一)考試時間和地點

1.聲樂、器樂、舞蹈、主持與播音等專業(yè)

考試時間:2019年12月28日至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中聽寫、樂理考試時間為12月29日下午15:00-16:40。

考試地點: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龍昆南路99號)

    時間 

類別

12月28日12月29日
上午下午上午下午
聲樂類演唱、視唱聽寫 樂理
器樂類演奏、視唱聽寫 樂理
舞蹈類基礎測試、劇目表演和即興表演
主持與播音新聞播報、作品朗讀、即興主持和才藝展示

2.美術、書法專業(yè)

考試時間:2019年12月28日,具體時間見下表:

考試地點:瓊山中學高中部(瓊山區(qū)新大洲大道396-2號)

瓊山華僑中學高中部(瓊山區(qū)鳳翔東路2號)




 時 間                                    項目12月28日
上午下午
美術類素描(8:30-11:00)                                                  速寫(11:20-11:50)色彩(14:30-17:00)
書法類臨摹1(8:30-9:50)                                                  臨摹2(9:50-10:40)                                                創(chuàng)作(10:40-11:30)

(二)準考證打印

參加藝術省級統(tǒng)考的考生,請于2019年12月25日至29日,自行登錄高考報名系統(tǒng)打印藝術專業(yè)考試準考證。

二、考試用品

1.參加美術專業(yè)考試的考生自帶畫板、畫筆等用品。

2.參加書法專業(yè)考試的考生自帶毛筆、墨汁、畫氈、黑色簽字筆等用品。

3.參加聲樂專業(yè)考試的考生需自備3首自選備考演唱歌曲的樂譜,面試現(xiàn)場抽取1首演唱,入場后將考試曲目的樂譜(也可以清唱)交給工作人員,由考點統(tǒng)一安排老師伴奏,中國歌劇選段及外國歌劇詠嘆調不可移調演唱。

4.參加器樂專業(yè)考試的考生,考試現(xiàn)場在2首備考曲目中隨機抽取1首演奏。面試考場備有鋼琴,其他樂器由考生自備;器樂演奏實行無伴奏演奏,要求背譜演奏。

5.參加舞蹈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需自備劇目表演的伴奏音樂;參加主持與播音類專業(yè)考試的考生,才藝展示的伴奏音樂需自行準備。

6.舞蹈考生劇目表演和主持播音考生才藝展示的伴奏音樂須使用標準CD光盤或U盤載體,刻錄為音頻(音樂)CD格式,不得刻錄為數據文件,否則因不能播放影響考試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三、美術、書法和聽寫樂理筆試須知

1.考生在開考前40分鐘須到達考點,接受身份驗證,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考試;開考15分鐘后,仍未進行身份驗證的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方可提前交卷離場(速寫考試不得提前離場)。

2.考生進入考場時,主動接受監(jiān)考人員安全檢查,嚴禁攜帶手機、相機等考試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違者按考試違規(guī)處理。

3.考生對試卷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但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試題有關內容;不準在試卷上涂畫與試題要求無關的內容,否則視為考試違規(guī)。

4.結束信號發(fā)出之后,應立即停止答卷,待監(jiān)考員收齊并清點試卷無誤后,才能離開依次考場;嚴禁考生將試卷和答卷帶出考場。

四、聲樂、器樂、舞蹈和主持與播音專業(yè)面試須知

1.考生參加面試須在開考(本人準考證上規(guī)定考試時間段的起始時間)前30分鐘到達考點指定的報到處,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報到,并按工作人員引導依序參加考試,在本人考試時間段開考15分鐘后仍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面試。

2.考生須聽從引導員指引,到指定位置抽取考試編號,并將號牌佩戴在身體醒目位置,按照所抽取的順序列隊候考。

3.考生在考場內不得透露姓名、準考證號、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等信息,不得做任何打招呼和有暗示性的言語行為。

4.考生候考期間要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要按工作人員的安排依序參加考試,考試完畢應安靜的離開考場。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參加考試。

5.禁止攜帶手機、相機等考試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禁止將試題帶出考場,否則將按考試違規(guī)處理。

五、考試紀律

考生務必認真閱讀《海南省考試局關于做好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工作的通知》及《考生須知》,按應考類別考試的相關要求依時有序參加考試,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有關考試作弊違法的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六、監(jiān)督舉報

為加大社會各界對我省藝術省級統(tǒng)考招生工作的監(jiān)督,增加招生考試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我省在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專業(yè)統(tǒng)考期間設立對各種違規(guī)作弊行為舉報電話:13098999761,歡迎監(jiān)督舉報。

七、溫馨提示

考試期間,??跉鉁剌^低,且可能伴有降雨。請考生合理選擇交通方式提前到達考點,帶好雨具、注意保暖,同時考點也將提供熱水供考生取用。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3.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考點示意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202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yè)考試考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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