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jié)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中止VS中斷:
原因 | 發(fā)生時間 | 效果 | |
中止 | 客觀因素:(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沒有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權利人被控制)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 |
中斷 | 主觀因素: (1)權利人提起訴訟(類似8個);口頭起訴也算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擔保、請求延期、制定清償計劃)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 |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時間中斷)
一般★ | (1)直接主張:簽字、蓋章或證明文書到達; (1)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 (2)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2)發(fā)送數據電文:到達當事人 |
金融機構 |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 扣收欠款本息 |
下落不明 | 在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 |
3.特殊規(guī)定:
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 | 部分及于其他 |
對連帶債權、債務人中一人主張 | 一人及于全體 |
代位訴訟 | 一箭雙雕 |
債權轉讓 | 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中斷 |
債務承擔 | 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中斷 |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 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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