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經濟法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8-07-27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jié)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1.★中止VS中斷:

原因

發(fā)生時間

效果

中止

客觀因素:(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沒有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權利人被控制)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暫停

中斷

主觀因素:

(1)權利人提起訴訟(類似8個);口頭起訴也算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擔保、請求延期、制定清償計劃)

訴訟時效進行中

清零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時間中斷)

一般★

(1)直接主張:簽字、蓋章或證明文書到達;

(1)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

(2)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2)發(fā)送數據電文:到達當事人

金融機構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 扣收欠款本息

下落不明

在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

3.特殊規(guī)定:

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

部分及于其他

對連帶債權、債務人中一人主張

一人及于全體

代位訴訟

一箭雙雕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中斷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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