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經(jīng)濟法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8-07-26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jié)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概念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屆滿:不喪失起訴權,但喪失勝訴權(債務人主動提出、一審期間提出、法院不主動),時效具有強制性。

2.不適用訴訟時效:(1)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 (2)兌付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

【必背】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期間超過,不喪失起訴權和實體權利。除斥期間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期間一過,喪失實體權利;

除斥期間法院可以主動審查;為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

4.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時效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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